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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可以要求全部累加的利息。货款如果没有约定交付时间,应在交货的时候,同时支付货款,延迟支付的,从本该支付货款之日或约定的支付之日开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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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双方口头上约定了利息,但是没有在借条上记载。此种情形,可以在庭审中举示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通过上述证据将口头利息确定下来,此时,若对方逾期不归还欠款,即使未记载,也是可以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及利息的。第二种是双方确实没有约定利息,此种情形是不可以主张利息的,但是若对方在逾期后未归还,借款人可以主张从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一般是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下面我将为你解答工程欠款利息计算具体算什么内容这个问题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实践中,欠款数额往往以欠条的形式确定。根据欠条内容的不同,对欠款利息的处理方式也应有所不同: 一是,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的,应当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其约定。 二是,欠条中约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就利息进行了专门约定的,欠款的本质自双方约定利息时起发生了变化,已由欠款转化为借款。既然是借款,则约定的利率就不应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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