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病假工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河北省的工伤保险缴费不能趸交。《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河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审核的,应当于收到缴费申报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位应当于经办机构审核后5日内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1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208人已浏览
11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