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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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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及其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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