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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规定的核查人员、检验机构资质及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新设立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实施许可的食品品种申请生产许可检验。许可机关接到生产许可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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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五)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六)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七)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为部分食品品种不合格的,不予确定该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范围,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不予载明;禁止出厂销售该类食品。复检结论为全部食品品种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禁止出厂销售全部品种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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