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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假烟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情节严重则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的定罪量刑要看销售金额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
如果贩卖假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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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看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不承担责任,运输假烟要看是否知情,如果知情,且积极参与,并从中获取利益的,可能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赵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案 2001年3月29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国道查获了赵某在运途中的990条国产卷烟,总价值约3148元,当事人赵某当时不能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省烟草质检站检测,该批卷烟为正品卷烟。次日,该市烟草专卖局填写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赵某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无异议,无申辨。4月4日该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无证运输的990条国产卷烟作出全部没收的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符合法定程序 (一)主体: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和证据: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定性: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适用法律有误。 1、《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虽为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条款,但处罚标准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所列标准执行。 2、《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为行为规范条款,不是处罚条款。 3、对当事人的处罚幅度过重。当事人无证运输国产卷烟990条,总价值3148元,属一般违法情节,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处罚,给于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总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五)程序:本案程序合法。本案调查过程中办案文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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