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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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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可以由遗嘱人或继承人提供遗嘱的原件、见证人的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及对遗嘱人的笔迹鉴定等材料来证明。但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遗嘱真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证明: 第一,遗嘱是否经过公证; 第二,遗嘱是否是有被继承人亲自书写; 第三,遗嘱是否有相关见证人; 第四,是否有其他可以证明遗嘱真实的材料,比如与被继承人的聊天记录、影像资料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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