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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中的犯罪行为可以从其构成要件来分析:1。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复杂对象,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往往伴随着偷税漏税、哄抬价格等现象,侵犯了许多社会关系和法律对象。2、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和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但并非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3、本罪主要追究传销组织策划人,多次介绍、欺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于参与者不予追究。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知道自己实施传销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但为了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目前传销在我们大陆地区属于非法行为。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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