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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经与听证员协商,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是否允许旁听及允许旁听的人数;(三)...
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申请听证人员回避;(二)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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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听证主持人是指外汇局负责人指定的具体负责主持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员是指外汇局法制工作部门、案件检查部门、案件所涉业务管理部门各自指定的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的工作人员。听证人员的组成应当为单数。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
当事人申请听证、外汇局组织听证等事项应当遵守本程序规定。
听员应当在听证意见书中,对听证案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调查人员提出的建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提出维持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调查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处罚裁量不当的,提出纠正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的意见;(三)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但调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程序上不足的,提出调查人员补正后再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五)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六)违法行为符合减轻或者从轻条件的,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意见;(七)违法事实不清的,提出继续调查的意见;(八)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提出移送的意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九)依法提出的其他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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