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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怀孕和哺乳期,可以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由刑事拘留、逮捕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责任并不因怀...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怀孕和哺乳期,可以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由刑事拘留、逮捕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责任并不因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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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处于怀孕和哺乳期,可以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由刑事拘留、逮捕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刑事责任并不因怀孕而减轻或免除,但不可以判处死刑。
1、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安排专供他人卖淫的处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地方。比如在行为人的长期居住地、暂时租住的房屋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借得的亲朋好友的住居以及其他地点和处所。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只仅仅限于房屋,其他诸如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亦可作为提供的场所。这里的提供其他便利,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需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把风望哨等。至于行为人的容留行为是主动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嫖客之请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容留的时限长短,有无获利,也非所问。2、《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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