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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借贷的行为有: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
私人贷款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本融资行为。行为人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得的金融机构贷款转让和资金转让是无效的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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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是指非金融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根据我国法律,非金融企业之间一般不允许相互借款。但针对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贷款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如存在上下级关系和长期业务往来关系,对于因资金周转困难、临时性、个别性、不以收取高利息为目的的企业的短期贷款,经审查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业务的违法行为,结合其他情况可视为贷款有效。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急需的资金的,孳息可以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公司有权经过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通过增资决议,但股东是否决定增资不属于股东(大)会的决议范围。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增资优先认缴权没有优先权。可能导致增资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有效股东会决议增资行为无效; 2、公司增资扩股未实缴对股权质押人造成损害的,增资无效; 3、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增资; 4、侵犯股东优先认缴权对应的增资部分无效; 5、《增资扩股合同》被撤销后,增资决议相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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