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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的债权条件包括,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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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转让的债权条件包括,该债权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属于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如果转让无效致使受让人受损的,那么,转让人应予以赔偿。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如果从立法用语上来看,似乎可以得出,只要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都不得转让。但最高法院通过探求该条的立法本意,得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能转让是在主债权未特定的情况下不能转让,在主债权已经特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转让。最高法院这一解释法律问题的方法,即为“目的性限缩”的解释方法。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对《担保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该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债权人在受让有最高额担保的债权时,应注意以下事项:核实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已经确定,如果是已确定的债权,可直接受让;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尚未确定,则尽可能与最高额抵押人约定,抵押人对受让债权继续提供担保;如受让的债权是未最终确定的主债权的一部分,且抵押人又拒绝继续提供担保的,此时受让债权的债权为无抵押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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