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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有下列形式:支付逾期利息;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当事人如果依法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的,...
民间借贷合同有以下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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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错责任原则及其构成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 2、无过错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 (1)实际履行,包括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实际履行,实际履行的除外情况。 (2)赔偿损失,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违约方以自己的财产赔偿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赔偿损失的条件,债务人须有违约行为,相对人因违约受到损失,违约行为和相对人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赔偿损失与实行履行的关系 根据规定,赔偿损失与实际履行可以并用,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最主要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也做了相关规定。 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财产实际减少,如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出,延长住院时间所多支出的费用;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到利益的损失,即在合同得到履行时,患者本可以得到的利益由于医疗机构的违约而没有得到,从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如患者的误工费,生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不论是直接损害还是间接损失,只要是由于医疗机构违约行为造成的,患者都有权要求赔偿。 2、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医疗机构在不履行合同时,患者有权要求法院强制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得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办法代替履行。此方式原来也称为实际履行,从目前合同法以及医疗服务市场的发展趋势看,只要医疗服务市场是开放的,也即患者在任一家医院都能够得到诊治的情况下,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方式,都适用将进一步受到限制。
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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