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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算义务人与清算法人财产混同的,是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瑕疵。 2、公司解散后,如有证据证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财产混同,债权人以清算义务人为...
公司解散后,清算义务人未清算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下: (1)清算资料缺失导致清算不能,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由清算义务人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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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有应当忠于职守,不能谋取私利,不能瞒报公司的资产等。清算组成员不一定是股东,还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组成。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清算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视为对其有限责任承担的放弃,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者造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3、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需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首先,“怠于履行义务”,既包括怠于履行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义务,也包括怠于履行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的义务。其次,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落脚点在于“无法进行清算”。最后,“无法清算”情形下对清算义务人无限责任的追究,不以启动清算程序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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