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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单位:元/年)。 1、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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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的网站--残疾军人网,是有近年来民政部发布的抚恤金现行标准:但是最近残疾军人网又有战友公布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5年全国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额(民政部标准就是以此为因战一级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数额),要比去年增长了10%,根据残疾军人网对于以往十几年抚恤金标准的分析,那么几年极大可能就是会增长15%的。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第22次提高优惠对象赔偿金和生活补助标准,根据通知,从10月1日起,残疾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人民工)残疾赔偿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死亡军人遗属)定期赔偿金标准、三红(在乡村退役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根据现行的基础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赔偿金标准,按照现行的30%的中央军人生活补助金标准,每年提高120元带病返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410元,参加考试的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46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年服务义务兵每月补助5元,提高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分别提高7850元、7610元、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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