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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音频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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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人证明是可以的。证人证言属于法定的证据范围,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否能够证明出轨事实的存在,则需要法院依法认定。 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可以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没有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如果当事人在庭审的时候请求向人民法院出示音频证据,人民法院仅以没有录音播放设备为由不予采纳该证据,此种行为应视为渎职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剥夺当事人的举证权利。当事人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向对人民法院负有法定监督权利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科提出控告。检方必定会依法处理此事。关于诉讼部分的举证问题,如果是一审则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并与上诉书之中提出一审法院的违法行为。如果是二审,则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并于再审申请之中将这一情况充分予以说明。
淫秽视频就是证据。对于那些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应予采用。关于第三者隐私问题,合法的权利才能收到保护,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本来就不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内,不能以侵权第三者隐私为由,不予采用。总之,应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地68条、69条的精神办案,对于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像资料之证据效力不能一概而论。你这个视频是对方自己录制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涉及隐私的案件最好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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