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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专属管辖则体现了法律对特殊案件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本身排除当事人对专属管辖事项进行的管辖协商。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只能由...
1、因装修合同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2、但如果当事人依法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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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1、从级别管辖上来讲,一般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对于在当地影响较大的离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是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受诉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或不便审理的案件,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相邻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离婚诉讼通常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辖。 (1)一般情形; (2)军婚诉讼:a,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c,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七种情形: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起诉离婚的; (2)对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起诉离婚的;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起诉离婚的;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起诉离婚的; (5)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 (6)夫妻双方均为军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4、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涉外离婚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在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中,考虑到实际情况的不同,对去哪里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律中就有多种规定。但通常情况下,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原告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正在被监禁的,那么原告方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合同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为:与合同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法院,包括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的签订地点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点等法院。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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