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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证据的类型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类型的规定,包括以下类型: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
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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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很显然,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的局面。
1、与医方共同封存引起不良后果的物证,输液、输血、注射的器物、液体、药物等。 2、现场目击证人书写和录制证人证言,有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法,同意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证言。 3、其他客观记录事实的证据。
1、医疗纠纷中双方所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为: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患者就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予以举证。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提供证据。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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