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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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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法律默认为是连带责任,也就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同一地位。 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会判决共同还款,债务人拿生效判决申请法院执行,但是确无财产及经济能力,事实上难于执行。 3、没有诈骗、隐匿等行为,不会坐牢。
首先需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章节弄清楚何谓保证、保证人;以及保证的方式。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保证。”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借款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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