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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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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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