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能力的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黑土地保护、坡耕地改梯田、侵蚀沟道整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12人已浏览
927人已浏览
474人已浏览
27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