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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
涉及面部伤残的鉴定标准是: 1、二级伤残: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六级伤残:2.6.8面部瘢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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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2.2.5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六级伤残:2.6.8面部瘢痕2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八级伤残:2.8.5面部瘢痕20cm2以上,影响容貌。2.8.6面部大量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影响容貌。
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2.2004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则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自然人。
1.面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引起瘢痕挛缩,造成口、鼻、眼睑、耳廓等其中一部位畸形致使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2.头皮损伤致使眼睑畸形,或耳廓缺损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3.面部损伤后留有增生性瘢痕,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条索状瘢痕长于5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和功能障碍; 4.面神经损伤造成大部或者全部面肌瘫痪; 5.面部损伤后留有大面积细小瘢痕或者大面积色素沉着致使容貌丑陋; 6.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致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和面容等。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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