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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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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安全。我国有关军事法规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应的制度,任何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都是对这一制度的侵犯。与此同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用途在于对敌作战,保卫国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被提供给武装部队,轻者造成人身伤亡,重者危及国防利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是指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作出规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提供,包括为武装部队从事生产、制造、修筑、装配、修理等过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表现与上罪同,不再赘述。 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国家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和销售有严格的规定,并非任何个人与企业都可以任意成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观上为过失,即对于提供给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不知道是不合格的,对于过失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将过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征罪体行为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行为是过失地提供不合柜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客体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客体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结果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结果是造成严重后果。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毁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罪责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责任形式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到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会造成严重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可能会存在一些武器装备的储存,如果过失提供不合格对一些武器装备,将会损害国家安全,必须要对此进行惩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作战任务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造成战斗、战役失利,我军损失惨重的,等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致使重要武器装备报废的;造成重要军事设施丧失使用效能的;战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因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伤亡多人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等。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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