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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复议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的,为复议。复议多半用在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满,而复核则不然,多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之间也采取复核,比如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比如: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第七十二条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法律没有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权,或者法律虽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同时又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邮政部门由于法律、法规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权,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对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是具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主体资格合法,依法已经穷尽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并已经依法送达当事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即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被执行人具有给付的内容。对于邮政执法而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即具有可以执行的内容;警告、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就不具有可执行性。 (三)申请人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对于邮政部门来说,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是其行政执法权的来源,如《湖南省邮政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市、州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市场管理工作。因而,市、州邮政局可以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 在邮政执法活动中,被申请人应当是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相对人,而不是与之关联的他人(如上级主管部门、所属分支机构等)。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满足以上一共七点,应该确认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且申请的法院本身也是具有一定的管辖权的。同时,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有着法定的期限,其实,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行政机关就已经给了行政相对人充分的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没有履行义务,就只能走强制执行的道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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