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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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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义务并非只在旅游经营者一方,旅游者本身也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出门在外尽量与团体保持一致,即使有自己心仪的项目,想单独活动,也需征得旅游组织者的同意。如果是因为旅游者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可以免责。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下条款: 第十九条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经导游或者领队许可,故意脱离团队,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转团”一般是指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转团,转团是旅游业的行业惯例,可以在组团低于成团人数时,减少、避免可能的亏损风险。规范的转团是允许的。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但旅游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团且旅游者遭受损失,旅游者可以请求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的旅游者出境旅游,通常与境内的旅行社签约。为保证出境旅游者实现旅游目的,境内旅行社往往要委托境外旅行社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时,如果因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方面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旅游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的,也可以向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果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则旅游者可以在侵权行为地即境外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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