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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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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根据最高法的有关规定和解释,如果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我们所说的夫妻债务,需要共同签字,共同签订债权债务的证据,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若是登记离婚,不满足以下的条件,是不予的:依据《》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二、的特殊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对于军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不适用这一特殊保护规定,虽然军人不同意离婚,也应当准予离婚。2.关于女方在特殊情况下离婚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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