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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构成犯罪,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建议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罪名、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并尽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如申请取保候审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电话咨询本律师。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环境保护执法的部门主要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这项工作一开始我是参与的,临汾这个事情是我们在例行检查,我们根据监测数据曲线发现了有异常,我们派人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调取监控发现有一些人为干扰的痕迹,一些人进入了临汾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动了监测采样器。事出了以后我们第一时间跟公安部沟通。这个案件前期的调查工作做实了以后,正式移送公安部,公安部接到我们的移送材料后迅速责成山西省公安厅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工作。公安破案的速度非常迅速。我们对于临汾案件有几点思考: 一是临汾案件不是孤立的,利益驱使是数据造假的内外在动因。临汾案件发生在西安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件之后。案件主要的责任者是原临汾市环保局局长,他想当一把手,不是走正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是想歪招想方设法组织一批人造假。这种利益驱动造成的绝对不是个案,一定还会有,我们一定不能掉以轻心。 二是临汾案件比西安的案件更恶劣,作案的手法更加隐蔽,是有组织,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临汾市有6个空气质量监测站点,造假者将组织6个监测站同时行动,基本上每天晚上十点多钟开始行动,把采样头取下,加上滤膜,早上七点钟再取出来,六个监测站一块行动,这是一个有预谋,有组织的活动,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 三是从生态环境部的态度来看,我们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目前,当地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16名被告刑事责任。国家在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违规违法造假的案件,我们是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后可能会更加严格。 四是临汾案件还没有处理完。我们要在环保系统做全面的警示教育。案件涉及到第三方运营,涉及到政府,涉及到环保部门自身。这几个方面下一步仍然要处理,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还有民事责任,将来都要追究。特别是对参与到造假的机构,要更加严格处理,下一步要求各地举一反三,今后绝不能再犯这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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