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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培训条例第十七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9-12
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制定本辖区检察官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具体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调训工作;(二)制定省级检察官学院及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并对其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三)负责本辖区检察官在职自学、学习型机关建设工作和检察官境外培训工作。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可参照省级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辖区检察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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