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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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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至于精神病人是否可单独外出,与病情有关,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精神病人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经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人民法院的宣告应经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进行申请。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精神病人自己拥有财产,则以他本人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作监护人的除外。精神病人未经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侵害人自称有精神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的裁定适用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处分,其表现形式为法院的裁定书,如驳回起诉的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准予撤诉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裁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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