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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的是行为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2、对于犯此罪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四、五条的规定,犯罪主体包括有以下三种: 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曾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 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③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碍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 这种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执行人或与被执行人事先通谋策划,事后共同参与并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行为的,应认定为共犯。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以下情况,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有执行义务的人拒绝执行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诉讼,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受害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的证据,产权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停自诉事件的自诉人在宣布判决之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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