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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
保证方式有两种: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只有在主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可以执行保证人财产。 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直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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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保证形式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新的发展,保证人除了可以和债权人就单个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外,还可以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商品交易行为作保证,这种担保形式就是最高额保证。在这种形式下,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就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于超出期限以外的债权和超出最高债权额度的部分,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最高额形式的保证使原来需要多次办理的保证能一次解决,大大简化了保证的程序,方便了当事人。
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6、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7、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8、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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