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有些需要开庭审理,具体解释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
原来基本是不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只是法院合议后宣布裁定结果,给罪犯本人送达裁定书。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来基本是不需要公开开庭审理的,开庭只是法院合议后宣布裁定结果,给罪犯本人送达裁定书。现在要求是开庭审理的,但是是在监狱内的专门法庭开庭审理,不能社会人员进入狱内法庭参与或旁观。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等报请减刑、假释须开庭审理。孙军工指出,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来自监狱、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最大程度地实现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孙军工指出,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审理内容自然也不相同。针对这一问题,《规定》第5条第一款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情况。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充分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怀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但鉴于目前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要求所有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是不切实际的。《规定》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4)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5)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6)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0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