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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园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通常学生家长都会找校方负责,学校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如果是学生私自留在学校,晚归途中受伤,谁的责任?这个时候就...
违反行为,可向教育局通报。根据教育部发表的《现在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严禁学校以任何名称(包括家长委员会等)占有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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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即可,一旦出事,学校难咎其责。相关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学前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源毫无辨识与躲避能力,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学校应当承担对于孩子的监护与保护义务。保护其不受到意外伤害。孩子的摔伤应当与学校的失职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对于孩子未尽保护义务的学校承担
类似的案件我曾经代理过,所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过查询、翻阅,现分析如下:学生的受害结果是旧伤复发,侵权行为是“旧伤”+“新伤”,且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另一同学和受伤同学自己肯定要为此负责。再说学校,法律规定,学校只有有效管理的责任,在这起事件中,学校并无管理上的过错,所以不应当由学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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