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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在指定期限内立案调查。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应在十五天内立案调查。
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天的相关规定是,经济犯罪的案情较为重大,线索非常复杂或者案情疑难,这种情况下,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立案审查的时间才可以向后延长30日,一般情况下立案审查的时间是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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