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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手机中有关于案件情况的,手机属于涉案证据,在取保期间是不会给你退还的,等到案件审结后,手机会退还给本人或者其家属。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取保候审后,如果手机是作案工具就不可能退回,应当随案移交,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可以退回。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的结束,不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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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手机能否取回,取决于手机是否是犯罪工具。如果是犯罪工具,就不能退回,要随案移交。如果与案件无关,案件结束后可以退回。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结束,不能退回。
如果是直接作案工具的话,应当没收,如果是扣押,则未被认定为作案工具,有可能能取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对于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如果被认定为非法所得财务,就直接没收了,《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相关的规定为较为笼统。司法机关在日常案件办理中,更多的精力和关注点往往在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上,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处理较为随意,容易滋生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也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结束前处置有关财产,在案件结束前扣留的手机不得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有关财产,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结束前处置有关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有关财产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嫌疑人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过权限、范围、金额、时限、扣押、冻结,注意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关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回或者返还有关财产的,应当坚持统一的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清单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有关财产依法查封、冻结的,但是,应当依法移送有关财产。第五十条在保证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减少调查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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