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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有哪些不同

2021-12-04
重新鉴定是对原鉴定意见的完全否定。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新的鉴定,新的鉴定意见可能与原意见相同,也可能与原意见相差甚远。补充鉴定是基于原鉴定意见,在原鉴定的基础上对不明确、需要补充说明的相关内容进行新的解释和说明,或者补充说明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相关法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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