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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定罪依据有以下这些: 1、盗窃犯罪主体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是盗窃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的所有权。 4、盗窃犯罪主观方面需证明: 必须证明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盗窃罪的定案依据有以下这些: 1、盗窃犯罪主体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盗窃犯罪案件客观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案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 盗窃犯罪客体方面需证明的事实是盗窃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的所有权。 4、盗窃犯罪主观方面需证明: 必须证明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秘密侦察、联系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防卫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但这些手段使用不当会侵犯市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等。此外,秘密联系、切断等设备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必须严格管理这些间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根据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偷拍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偷拍专用间谍器材、窃听、偷拍专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是一般禁止的事项,所以除非国家安全部门明确指定,批准,否则原则上是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谍器材时,行为人应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由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应认定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行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外,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国家安全部门指定,专许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与其他行业管理不同,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不公布,因此行为者不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说明其行为是违法的同样,即使经过指定、批准,如果其行为超过指定、批准范围,超过部分也必须认定为违法的,非法的生产是未经批准的,使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盗窃照片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践中常用的手段是自己设计加工的非法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销售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论。但是,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的标准(逃避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则应作为参与者比较两项罪行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处罚。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成本罪。主观上是否必须以盈利为目的,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者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设备,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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