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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相...
有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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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按学生发生伤害的情况自行确定责任的分摊。
在本案中,学生的人身损害虽然发生在校园内,但是由于放假期间不属于学校工作管理时间,节假日期间学校不负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责,即该事件不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因此,不应该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从本质上看,该事故是由于受害主体的过错和监护人的过错共同造成的,学校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必须要有学校方存在过错的证据。【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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