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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国税发[1998]97号)、《关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一、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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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之规定,在企业合并的情况下,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等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接。此时,合并企业承接的全部资产,均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即按资产经评估后确定的评估价值向被合并企业购置取得。就被合并企业而言,因资产经评估后超过其帐面净值,从而产生资产的评估增值,该评估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其资产的转让收入,并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实施条例第56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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