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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中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中...
被取消的罪名:走私武器、,走私核材料罪,,,,,,,。【刑(八)】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刑(九)】继续逐步减少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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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至此,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已经没有死刑。该条删除后,只是刑法中没有了该条,该条之后的刑法条文序号不变。不变的依据一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之后的对刑法的修正条款对应的刑法条文序号没变;二是改修正案中没有规定之后的条文序号改变;三是两高最近的司法解释内容对应的刑法条款也未改变。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的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作出的特别规定,体现了刑法对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切实关注和严格保护,为打击盗窃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武器。当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财物时,如果户内无人,则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盗窃相仿:主要表现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危害,而对公民人身权的危害程度明显减弱,仅表现为对隐私权和住宅不受侵犯权的侵害且程度较轻,而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重要的人身权的潜在危害基本忽略不计,因此应当视同一般盗窃处理。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小时,不应当构成盗窃罪;户内无人且数额较大时,按照普通盗窃罪处理。如果户内有人,则构成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双重侵害,不论实际窃取财物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既遂)。尚未窃得财物,则仍构成盗窃罪(未遂)。
《刑法》修正案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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