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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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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如果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向正确的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应该在三个月内裁定是否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做出原判决、承担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果自两年之内的话,近尽快申请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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