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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纳税人)办理股权转让前,应到其到主管税务部门(被投资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一般按“区”对应)办理税源监控登记手续。地税局税源监控登记流程如下: 1、股权转让人以及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分别缴纳印花税,并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合同上进行划销。 2、不论是溢价转让还是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转让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凭个人有效证件办理自然人登记后即可办理申报业务)。
1)、制定转让计划,并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审批。2)、清算资产由转让人组织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转让清单。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的特殊规定,符合《公司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应的产权交易规则。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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