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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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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只是诽谤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我国刑法中没有单独的网络诽谤罪。借助网络等现代信息传播手段,捏造和传播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构成诽谤罪。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明确了网络诽谤的犯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过500次可以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共同犯罪。
1.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使之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主体要件: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如果16岁以下的人有诽谤行为,那么该监护人有赔偿责任。 4.主观要件:诽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信息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希望事情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破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是把一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统一论坛人身攻击现象甚嚣尘上,或政治攻击,或无中生有,或秽语谩骂,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有些人身攻击大有文革遗风,以政治帽子和污蔑替代说理,肆无忌惮,霸道蛮横,令人憎恶。 2009年新伊始,国新办等部门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活动,提倡自觉抵制网络低俗之风,创建和谐文明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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