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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与子女无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当然,在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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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的权利义务有:(1)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一些事情产生矛盾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但有些时候矛盾比较大,双方也吵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可能一方会希望可以断绝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个时候,往往会选择去登报来说明与对方断绝亲子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有登报说明也是不能断绝彼此之间的亲子关系。不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所谓的断绝亲子关系只是您主观认为,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来断绝的。所谓的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在我国民间常常是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一、登报声明就能断绝亲子关系吗不能登报声明断绝亲子关系所谓的断绝亲子关系只是您主观认为,从法律上来讲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能通过法律行为来断绝的。1、亲子关系属于事实关系无法断绝。2、支付未成年人抚养费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法定义务。所谓的登报声明解除亲子关系在我国民间常常是一时气愤之下的行为,亲子之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无法通过此种方式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不允许解除的。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其特点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二、父母子女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的权利义务有:(1)在人身方面,有抚养的权利与义务、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法定代理;(2)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对子女财产的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子女的权利义务有: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为一些事情产生矛盾其实也是很正常的,但有些时候矛盾比较大,双方也吵的不可开交的时候,可能一方会希望可以断绝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个时候,往往会选择去登报来说明与对方断绝亲子关系。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即使有登报说明也是不能断绝彼此之间的亲子关系。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同时该意见还对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四)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五)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用。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义务和关系认定,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抚养事项而定,如果一方存在不抚养子女的行为,另一方是可以起诉到法院来追究相关责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处理。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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