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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网络等形式征...
总署其他部门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每年向法规司提出拟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计划;(二)起草与本部门业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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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四)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六)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八)负责规章备案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九)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新闻出版总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废止的规章,应当在规章中写明予以废止,其他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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