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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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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刑期的计算。刑法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拘役开始计算。对于虽已作出拘役判决,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机关执行的,还不能算判决执行之日,不能开始计算刑期。 2、同时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决执行之前犯罪分子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羁押一日折抵拘役刑期一日。
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从作出决定执行刑拘时开始计算,严格来说,问询调查时间(没有作决执行拘留时间)不计算在刑事拘留的时间。但一般是只要被公安机关控制剥夺其行动自由开始就计入了刑拘时间(因为这个时间一般较短)。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相应刑期。在计算先行羁押的日期时,是从执行羁押的当日起计算。刑事拘留期间既然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拘留后的三日以内”也应当理解为从执行拘留的某日某时起算。根据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218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中国的法定处罚规定对时间的规定一般是一致的,由此也可以引延为刑拘时间的计算方式。
首先,管制拘役刑期计算起算日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刑法规定: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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