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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
口头约定利息的,要看当事人能否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上的一方能够提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有利息约定;主张无利息一方能够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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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那么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视为无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因而,“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无利息约定与利息约定不明该怎么算,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也可以无偿”,就是无偿借贷。”第二、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没有利息约定的。第一,为无息借贷,既然没有约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交易习惯,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利息约定不明,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借款人与出借人多是熟人,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遇到这两种情况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因此无利息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是无利息约定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即,贷款人主张应当支付利息的,利息到底该怎么算呢,原则是“可以有偿,其基本规则是区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和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借贷界限,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借条从本质上来讲,属于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作出补充约定,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只要借款人承认双方约定了利息或者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愿意承担利息,都是有效的。如果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是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确而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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