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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构成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某种犯罪目的; (2...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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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预备行为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第22条第2款认可了这一学说,规定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刑法又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我国刑法规定,关于犯罪行为如果是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因此通常不收监。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所构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即使是犯罪预备,也会进行收监。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形态则是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预备阶段的停止形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简单地说,就是已实施犯罪行为,并且所实施的行为已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包括:犯罪法定结果出现(结果犯),或者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危险犯),或者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行为犯),或者已着手实施犯罪(举动犯)。以上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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