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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的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
一、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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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失并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的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使用固定资产而在使用寿命内分担的固定资产消耗。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金额受折旧基数、净残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分别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的提取。只有把握固定资产计提旧的因素,才能保证计提的折旧金额正确,纳税不受影响。
企业选择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也对缩短年限的条件作了明确,只要不出现细则规定的两条,是不能变更的;即使需要变更,也要到主管税务备案批准。1.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固定资产第十九条规定如下: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2.税法方面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汽车折旧年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 5)883号]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统一确定为5%。同时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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