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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虐待妇女是指经常以殴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给医治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迫害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
1、虐待行为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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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虐待妇女是指经常以殴打、冻饿、限制人身自由、侮辱人格、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给医治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折磨、迫害妇女,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还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虐待妇女构成犯罪的,以虐待罪处理。虐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家庭成员”身份基于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民养关系取得;主观上只限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的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和肉体上的折磨;客观上实施了虐待行为,如殴打、冻饿、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虐待行为还应具有一贯性、经常性。实践中,如果虐待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为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 1、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此外,也包含过度及不符合年龄、不适合情境的管教或惩罚。 2、精神虐待,包括辱骂、恐吓、威胁、藐视、排斥儿童,或是持续对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别待遇,对儿童的福祉漠不关心,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其身体发育、智能、情绪、心理行为及社会…等各方面发展产生明显的伤害。 3、性虐待,指成人以儿童为性的刺激对象,而发生任何与儿童性的接触。也包含加害者年龄在18岁以下,但其年龄长于受害者或对于受害者居于控制或强势的地位。 4、疏忽,因无知、无意或有意不加注意,而忽视儿童的基本需求,以致照顾不当,使儿童的身心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
1、虐待罪的行为对象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2、包括丈夫和妻子;父母子女以及收养产生的家庭成员。 3、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是虐待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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