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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自首的规定如下: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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